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规正式发布实施
各分中心、贷款委托银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10月18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流程,保障借贷双方权益,依据《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的,用于购置、建设、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贷款的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应遵循风险防控优先和便民利民原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与额度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三)持有合法的购房或建设、翻新、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及相关证明,合同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四)具备稳定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能力;(五)提供可靠担保;(六)首套房贷款需支付不低于20%的首付款,二套房需支付不低于30%,翻新、大修需支付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七)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大额债务;(八)符合国家及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购房主体之一,购房合同签订主体或产权人为多人的,须为夫妻或直系血亲。
第八条 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贷款。
第十条 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
第三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缴存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额度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偿还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由受托银行承办,借款人需向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贷款,并重新制定还款计划。
第五章 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和质押。
第十九条 抵押物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需具备一定条件。
第二十条 质押物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权人需妥善保管质物。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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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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