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在2024年6月16日向银行提交了一份《同意担保承诺书》,承诺为姜某在该银行办理的2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明确表示对借款用途和原因有充分了解,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姜某同日成功借款20万元,但至2024年6月15日贷款到期时,姜某未能还款。银行因此将姜某和陆某告上法庭,要求姜某还款并请求陆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银行提供了催收照片作为证据,但法院认为照片无法证明催收时间及对象,因此未能证明银行在法定保证期间内进行了催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于陆某的承诺书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应为贷款到期后6个月。银行未在此期间内主张权利,故法院判决姜某还款,驳回了银行对陆某的连带责任请求。

一审判决后,银行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指出,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但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若未约定保证期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此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吗?